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06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的通知

内卫发[2005]68号

2005年6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内卫发[2004]124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乌 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副厅长
  成 员:周晓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处长
  于连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处长
  乌盛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
  兰 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郭毅刚 内蒙古卫生干部进修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厅科教处。

  二、成立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职责如下:
  1.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乡村医生教育和在岗培训育的规划、相关政策和基本要求,落实培训机构,建立培训网络。
  2.承担全区在岗乡村医生实施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制定乡村医生中等医学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或遴选教材和阶段测试作业等辅导材料,负责对办班学校的教学指导和检查。
  3.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培训基本要求》,协助卫生厅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负责全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管理和教材建设等工作,对各盟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的骨干师资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全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和监督培训质量。
  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协助自治区卫生厅做好全区不具备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的培训、考试工作。
  5.承办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培训中心设在内蒙古卫生干部进修学校。
  培训中心主 任:郭毅刚
  副主任:王润明、袁慧忠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