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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3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7]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3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7]81号

2007年10月3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按照卫生部要求,为及时共享卫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加强综合卫生政策研究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区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制度,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地各单位于11月2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员登记表》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卫生厅办公室。

  联 系 人:马 力
  联系电话:0471-6944319
  E-mail:nmwstbgs@sohu.com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共享卫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加强综合卫生政策研究工作,建立健全全区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制度,根据卫生部《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的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为加强政策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建立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机制。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推荐2名联络员,一般为卫生政策研究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第四条 联络员应熟悉卫生改革发展的总体情况,在卫生政策研究、卫生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参与制定重大卫生政策的工作经历,热心联络员工作。

  第五条 联络员如有变动调整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卫生厅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政策的研究,积极支持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联络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当地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信息、专题报告及其他重要研究成果,并以摘要或全文的形式报送卫生厅办公室,一般每年不少于2篇。

  第八条 联络员应在当地卫生局领导下,协助安排由卫生厅组织的综合卫生政策调研和考察活动,联系现场,组织访谈等工作。

  第九条 联络员应在当地卫生局支持下,组织开展当地卫生政策综合调研和专题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和科学决策。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宣传交流。卫生厅将对各地上报的卫生政策信息进行筛选,将有重要价值的推荐给领导参考,也可在《内蒙古卫生》刊载或推荐给卫生部。

  第十一条 专题研讨。根据卫生发展形势需要和各地工作进展,卫生厅将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联络员参加,共享信息,研讨工作思路。

  第十二条 联合调研。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卫生厅将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邀请部分联络员参加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卫生厅确定的政策研究课题视需要吸收联络员参加。对地方开展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政策研究工作提供专家技术和信息支持,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课题招标。卫生厅确定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必要时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征集。各地各单位联络员可参与。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根据联络员队伍需求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加强联络员队伍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联络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员登记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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