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海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5]24号
2015年2月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5年青海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青海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批准的《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内外联动,创新体制机制,以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重点,统筹推进七项重点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努力探索符合青海实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力争在若干方面实现新突破,努力打造青海医改升级版,为建立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扎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改革要求,继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州级综合医院全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研究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路径和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015年力争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医疗服务模式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1 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力争在管理体制、补偿机制、医疗资源配置、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医院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完成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的任务,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降到45%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 统筹推进市州级公立医院改革。研究制定出台全省市州级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在西宁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海东市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海北州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医院开展综合改革工作。主要内容是开展以取消以药补医、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医保支付制度、现代医院管理、绩效奖励制度等。积极探索省级三级医院改革的路径和办法,并选择1所省级公立医院开展改革研究试点工作。2015年城市和市州级公立医院药占比降低到40%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 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结构调整。研究制定省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州制订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科学合理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明确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床位、建设标准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公立医院要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超标准装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4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实行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实行绩效工资制,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将符合各地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到绩效工资中,并根据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提高绩效工资总量。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专业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5 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自主权,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投资、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落实院长负责制,实行公立医院院长聘用制度,聘期为4年。强化医院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提升管理及决策水平。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轮换调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康复、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要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相互衔接。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7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公立医院要建立以公益性质、运行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为核心的医院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薪酬水平挂钩,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医务人员的考核以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等作为重要指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8 大力创新医疗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先住院后结算”医疗服务模式,强化管理,实施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提高资金结算效率。深入开展医疗费用“床前结算”、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临床路径管理、节假日门诊等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就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健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综合运用价格杠杆、医保支付、病种分类、目标考核等多种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力争在疾病就诊分类、双向转诊机制、推行医联体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9 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各级医疗机构疾病就诊范围及标准,明确功能定位,并在西宁市、海南州、玉树州开展试点工作。门诊患者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提高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数。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综合防治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0 优化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完善医保相关政策,通过制定差别化的报销政策引导患者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研究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差距,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1 完善全科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大力推进基层契约式服务,探索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健全完善社区医生(乡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公共卫生以及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等服务,2015年全省签约人数达6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2 积极推进组建医疗联合体。健全完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建立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医联体,县域要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医联体,在联合体内探索实行医保费用打包总额控制,开展双向转诊制度。试点城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紧密性医联体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3 着力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各市州加快探索推进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医院在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上下联动,积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快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乡村紧密性协作联系机制,人员、业务上下交流,整体带动提高村医的业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巩固基层综合改革成果。
进一步巩固基层管理运行新机制,完善经费补偿、人事分配制度,着力在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新创公共卫生服务模式等方面取得新实效,持续扩大基层医改成效。
14 巩固基层管理运行新机制。进一步落实多渠道财政补偿机制,同级财政全面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工资、药品零差率销售差额及发展经费等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继续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选拔聘任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新一轮全员竞聘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人事制度。制订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5 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探索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绩效奖励和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依托信息化等手段,从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率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6 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强化村医队伍建设,定向招收乡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中高等职业教育,充实村医队伍,提升村医能力和水平。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7 创新公共卫生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向村医倾斜。结合高原疾病特点,逐步拓展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通过招标等方式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健全完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2015年糖尿病、高血压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提升全民医保体系。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着力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18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510元提高到55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8%。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巩固在98%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9 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制度,研究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全面开展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逐步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2015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市州级统筹。规范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全面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探索跨省即时结算,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1 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推行以按病种(病组)、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总额预付等多种复合型付费方式。根据各地不同实际情况,2015年各市州先各选择1-2个县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2 完善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优化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用药目录,细化服务流程,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大病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机制。完善医疗救助,优化救助程序,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标准和范围,提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保监局分别负责)
23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继续做好格尔木市和互助县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试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服务试点范围。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达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90%以上。(青海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改善加强药物供应保障。
继续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完善药物招标采购办法,争取在药物阳光采购信息平台建设、扩大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招采范围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切实降低药物采购价格。
24 继续完善药物招采及配送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办法。建立阳光采购交易制度,完成阳光采购信息平台建设,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探索研究药品价格放开后,药品集中招采的管理体制及招标方式,使招投标更加阳光透明,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重点做好急救、妇儿、低价药、群众习惯用药等药物供应保障。进一步完善药物配送办法,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保障基层药物配送率达到97%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5 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制度的配备和使用,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率要达到90%和70%,逐步提高使用率。在全省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扩大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范围,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26 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和政策要求,积极探索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逐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7 大力推动民族医药发展。研究制订民族医药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县乡村中藏蒙医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藏蒙医药诊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增强医疗服务综合能力。
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着力在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卫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28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省州县乡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快实施医院专科、基层生活周转房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工作。加强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探索推进人口在5万人以下县的妇幼、疾控、计生、健康教育等机构进行整合,实现“四位一体”,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负责)
29 强化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全科医生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研究制定“十三五”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全省县乡村医务人员培训方案,增加人员培训经费,培训经费的70%主要用于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大护士、助产士、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继续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完成各类卫生人才培训10000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170名,为基层培养全科医生200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30 健全完善对口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帮扶机制,加大技术人才帮扶力度,省内三级医院向每个县级医院平均派驻帮扶人员3人以上,二三级医院向乡镇卫生院平均派驻帮扶人员2名,明确重点帮扶任务,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1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跨多部门的数据交换平台,完成“六网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医保服务“一卡通”。健全完善远程医疗信息平台,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卫生信息化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保监局负责)
32 大力发展社会资本办医。加大社会办医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化需求服务领域,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省社会资本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分别达到20%以上。制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积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研究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开展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强化医疗卫生综合监管。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相互联动,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33 强化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顶层设计,不断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统一规划、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医疗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等指标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公开通报制,有效控制次均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保监部门通过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激励与惩罚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对医疗服务行为及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财政部门加强医改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将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确保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保监局分别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4 持续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加快发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共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多种形式组建由各部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医德医风督查监督组,每季度进行监督和通报,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开展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强化领导意识、责任意识、问题意识和攻坚意识,全力推进,抓紧落实,确保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于2月底前制定出台2015年综合医改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确定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及时召开医改工作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省医改办要加大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加强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改革任务的落实;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医改宣传,为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编办要认真做好市州级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定等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相关价格工作,配合做好卫生相关规划的制定落实及价格调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要抓好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等重点改革任务;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综合医改试点经费的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强化医保综合管理,完善医保政策,切实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明显进展,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好分级诊疗等重点改革任务;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保监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医改相关任务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