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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2

发文字号

大金普管发[20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2

颁发部门

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金普管发[2016]7号

2016年6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16]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当前,新区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集群不断壮大,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增多,劳动者罹患职业病风险增大,尘肺、噪声聋、职业性化学中毒等职业病每年都有新发病例,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不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强化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结合当前开展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建立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档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定期检测,超标岗位必须整改、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石英砂、木质家具、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石材、电镀、铸造、修造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三、各负其责,统一协调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新区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联合监管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源头管控,加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定期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情况,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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