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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3

发文字号

内财非税[2016]2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6]266号

2016年3月23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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