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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9

颁发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基层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自2011年起,我省委托江门中医药学校、湛江中医学校、新兴中药学校继续开展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招生时限截止到2015年。

  二、全省中等中医学专业年度招生规模控制在1000人以内,原则上每所学校不超过330名。招生范围为本省生源。招生学校每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定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三、经审批备案后招收的中等中医学专业毕业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中等中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须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经审批备案允许招生的学校,在招生时必须明确向报考学生告之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请各地有关部门和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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