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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2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13]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兰察布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3]34号

2013年3月12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民所办医疗保障方面的实事,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农牧民、城镇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缓减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起政府主导的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机制,提高终末期肾病患者生活质量,推动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无业居民孕产妇,在取得助产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给予定额补助。全市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实现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顺产分娩基本免费。
  年度内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终末期肾病透析,其医药费用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定额补助,使城乡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基本免费,提高终末期肾病的保障水平。

  三、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
  (一)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农牧民持新农合证、城镇无业居民持医保证,自主选择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二)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1.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精神,要切实规范我市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基本用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落实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基本免费服务项目转为孕产妇自费项目,切实为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提供全程优质廉价助产服务。
  2.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应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3.实行单病种限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无业居民孕产妇或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市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例统一补助1200元(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出600元,市财政补贴600元;农村牧区孕产妇由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支出200元,市财政补贴600元。市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分别拨付到各旗县市区卫生局或医保局)。其中,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市直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顺产分娩,每例限价1200元,超出部分由医疗保健机构支付;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产生费用超出补贴标准的,由孕产妇个人承担。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业居民孕产妇,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只享受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
  对于剖腹产、合并产科严重并发症、危重孕产妇抢救(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发生的费用,仍按照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进行报销。合并产科严重并发症、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妊娠高血压疾病子痫、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三级以上、羊水栓塞等),经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办法(试行)》再进行救助。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事宜,对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顺产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对孕产妇其它自付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为广大孕产妇和家属提供方便。要加强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衔接,凭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产妇出院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按期与当地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在市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持新农合证或城镇居民医保证、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或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每例补助1200元(不足1200元的据实补助)。

  四、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办法
  1.实行单病种限价。医疗机构对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患者费用每例每月限价6000元,其中,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支付3800元;市财政承担1000元,由市财政按季度分别拨付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和医保局;剩余1200元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医疗补助承担,不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新农合和医保分别承担。血液透析(一般每周每人不超过3次),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血滤每月不低于1次治疗,必须达到基本医疗效果。
  2.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终末期肾病透析,由具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且准入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不得推诿病人,保证患者就医需求。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医保局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签订救治协议,报市卫生局、医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3.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患者就诊时,农牧民持新农合证,城镇居民持医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定期与当地合管办、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结算所发生的费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工作,由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人社局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精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确保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卫生和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监督指导旗县市区卫生和人社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按期做好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各项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

  六、信息报送
  对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工作,实行信息月报告制度,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各旗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于每月5号前汇总上月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报表,分别上报市卫生局和医保局,由市卫生局和医保局进行信息分析,上报市政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监督评估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工作的检查督导,市级每半年、县级每季度督导一次,全面了解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评估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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