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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支出情况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19

发文字号

桂国税函[2005]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区局办公室、服务中心、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支出情况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14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区国税系统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支出情况的普查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统计
  各预算单位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属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及应享受政策的人数填列。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基础工作,人事、房改、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共同配合,认真对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档案和个人明细账册,分别记录和反映住房补贴的发放、缴存情况。
  二、软件及参数安装
  使用财务决算软件上报,报表参数用FTP在“区局/center/财务管理处/房改及医改支出统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方式
  各地级市局请在2005年2月1日财务决算汇审时,携带汇总纸质报表及说明盖章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并将基层的电子数据及文件用FTP在“区局/center/财务管理处/房改及医改支出统计”目录下上报。
  附件:(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5、《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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