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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66家药品经营企业及20家医疗机构监督整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5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7]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对66家药品经营企业及20家医疗机构监督整改的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7]172号

2017年9月25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7月15日至9月10日,呼和浩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66家药品零售企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限期整改,对20家医疗机构责令整改(名单见附件)。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限期整改企业和责令整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引导他们采取措施,认真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企业的的整改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监督限期整改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确保首府百姓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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