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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1]4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408号

2011年4月29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该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旗县(市、区)实际工作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区)按程序进行申报。自治区将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进行考核评价,确定、推荐示范区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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