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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1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政[2005]4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食药监政[2005]489号 2005年10月2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5]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大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舆论氛围  各市局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要向地方政府汇报《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同时发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组织社会各界采取悬挂条幅标语、制作宣传展板、印刷文字资料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宣传,形成广泛的宣传氛围。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能够了解《条例》,认知《条例》。
  要搞好《条例》的培训。省局负责对机关有关处室人员、各市局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法人及生产、质量、仓储负责人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及经营、质量、仓储负责人等组织统一培训。各市局要对机关内政策法规、药品市场监督、稽查执法等涉及人员、所辖县局相关人员、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相关岗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同时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搞好内部培训,使涉及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二、做好各项过渡工作,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  《条例》将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贯彻实施好《条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市局要尽早调研、论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一)依法定点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准入
  《条例》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各市局要在《条例》实施前(即2005年11月1日前)办理吊销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资格手续,并督促企业对现有库存登记造册,并按规定销售完库存二类精神药品。同时,各市局要积极做好依法承担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准备。
  (二)做好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交接工作
  《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核发等有关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通知》精神,目前国家局正在和卫生部研究确定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的交接工作和过渡措施的安排。我局将及时配合省卫生厅进一步明确我省购用印鉴卡的交接工作和过渡措施。各市局要在《条例》实施前继续做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监管工作,确保工作的不断、不乱,同时整理涉及单位名册和相关审批资料及监管档案,做好交接准备,确保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三)稳步推进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条例》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建立监控信息网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满足目前监控功能要求,又要满足未来国家、地方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对系统数据资源共享的要求,时间紧、建设任务重、辐射面宽。我局将根据国家局即将出台的关于全国监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综合南京等市局已建成网络经验,力争早日建立全省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各市局也要积极开展调研究和论证,积极探索,为建立全省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献计献策。

  三、鉴于目前国家局正在制定实施《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并提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届时我局另作进一步布置。  各市局在执行《条例》过程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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