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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屯府办[2005]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通知
屯府办[2005]97号
2005年10月8日
各镇府、县府直有关单位:
  最近,我省周边省份相继发生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加上秋至冬临,候鸟南迁极易传播重大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全面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做到“政府部门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零发生,促进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开展秋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
  畜牧部门要精心组织防疫队伍、相关疫苗等防疫物资,全面开展我县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禽流感病的防疫工作,做到免疫开展面、免疫率、挂标率(家畜)和免疫出证率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大、中家畜要做到“一畜一针一标一证一个档案”,坚决不留免疫死角。
  二、强化防疫监督工作
  为了确保免疫质量,畜牧部门应切实抓好被免疫动物的抗体抽样检测工作,对抗体效价低的应免动物要全面强制开展补免,确保动物免疫抗体滴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切实抓好检疫监督工作
  加强牲畜交易市场的监督,对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免疫标识的牲畜,一律补打疫苗,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为期15天的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对未经免疫或免疫期未满15天的牲畜,不得让其进入市场销售,防止疫病传播。
  四、建立免疫工作示范村
  每个镇选择家畜存栏量较大的4个以上自然村做为动物免疫示范村(点),以示范村(点)带动各镇的动物免疫工作,确保应免动物的免疫率、挂标率和免疫出证率分别达到100%。
  五、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镇政府要加强防疫工作的领导,全面抓好本辖区内动物的防疫工作,各镇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畜牧部门是免疫计划组织单位,畜牧局长是落实免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畜牧站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全面执行动物防疫包片责任人。各镇政府要认真发动群众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部门要做好疫苗的保温和保证免疫剂量,确保免疫质量,如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防疫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止。

附件:屯昌县2005年秋季动物防疫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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