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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4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1]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31号

2011年7月14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院:

  为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工作情况,根据我厅《关于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卫医便[2011]6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南京、徐州、苏州、扬州等市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其他各市自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

  二、督查范围
  南京、徐州、苏州、扬州市及所辖1个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抽查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名单附后)纠纷处理报告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听汇报:听取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落实情况介绍,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处置及报告情况的汇报。
  (二)看材料:查看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材料及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规定及有关原始材料,核查相关上报表格。
  (三)召开座谈会:在医疗机构召开部分医务人员座谈会,探讨医疗纠纷处理及报告的经验及机制。

  四、督查时间
  201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具体日程由督查组另行通知。

  五、督查分组
  第一组南京市、扬州市
  张炳新(组长)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调研员
  杜成阳(副组长)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主任
  蒋士浩 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
  于一鑫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
  联系电话:13951685468
  第二组苏州市、徐州市
  时玉昌(组长) 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危孝健 省卫生厅信访办负责人
  张 兵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副主任
  张 剑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
  联系电话:13814043322
  请督查人员于2011年7月25日上午9:00前至省卫生监督所七楼707室参加培训会议。
  其他各市按上述形式和要求进行自查,并于8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杜成阳,联系电话:13913933332;电子信箱:njdcy2011@163.com

  附件1:抽查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名单

  南京市: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

  徐州市: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州市: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扬州市: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

  附件2: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督查表

  市、县(市、区)卫生局

  1、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及时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卫医便[2011]64号)文件
  是 否

  2、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是 否

  3、2011年7月20日前是否上报上半年的医疗纠纷情况
  是 否

  4、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指导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是 否

  5、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照《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3号)的要求,对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我厅。
  是 否

  6、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是 否

  7、医疗机构是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是 否

  8、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是否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是 否
  科室负责人是否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是 否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是否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是 否

  9、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是 否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是 否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否立即逐级报告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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