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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1

发文字号

宁食药监综[20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食药监综[2016]4号

2016年1月11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近期,福安市、蕉城区相继发生河豚鱼食用中毒事件。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豚鱼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河豚鱼流入各环节
  各县(市、区)局、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要提高做好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物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峻性的认识,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辖区内流通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河豚鱼进入流通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边检查边宣传,通过组织培训、设立宣传栏、利用LED播放警示标语等方式,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群众鉴别有毒有害食物如河豚鱼、野生毒蘑菇的能力,提醒群众不捕捞、不加工、不食用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物。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进行举报。

  三、加强沟通协作,落实重大信息报送制度
  各县(市、区)局、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市局相关科室要依照《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德市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物中毒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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