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文件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5]18号
2015年11月12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经营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流程
(一)根据《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区食药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朝阳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条件及程序规定(试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二)区食药局要严格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申请材料,就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求所在地街乡的意见,对生产加工作坊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第一次现场核查不合格,整改后再次现场审核仍不合格的,依法做出不予生产准许核准的决定。
(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二、严格日常监管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三、严格抽样检验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朝阳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抽查计划,定期组织抽样检验。
(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区食药局要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论处。
(三)对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召回和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召回以及通知情况;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区食药局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和停止经营的,区食药局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四、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一)在监督检查、抽样检测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在区食药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应予以撤销公告。
(二)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暂停生产、封存有关食品,立即查处,视情节轻重可吊销准许证。
(三)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计划,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二)各街乡负责本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区食药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核发工作,组织制定与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基层食药所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无证食品加工作坊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各街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