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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4-19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0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45号

2016年4月19日

雷金花、吴思旺、李捷增、杨爱民、黄晓莺、张书华、钟晓惠代表:

  《关于要求加强边远村卫生所和村医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100号)收悉, 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边远村卫生所建设的问题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建设, 2013年以来,中央预算内基建项目安排我省村卫生所建设项目2044个,投资10220万元。各地充分利用闲置的村部、中小学校舍,改建或新建村卫生所,进一步突出村卫生所公益性。到2015年底,全省村集体提供的村卫生所达到4745个,占25.1%。
  针对边远地区村卫生所由于服务人口较少,部分行政村没有村医为群众服务的问题,我委指导各地采取由邻近行政村卫生所覆盖、乡镇卫生院巡诊、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村卫生所等方式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福建省政府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村卫生所建设纳入“十三五”卫生计生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把10000个村卫生所(包括边远地区村卫生所)建设成为“公建民营”的村卫生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同时,推广三明市的做法,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紧密式乡村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派驻到村卫生所为群众服务,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保障村卫生所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提高边远村村医待遇的问题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基本建立了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从四个方面予以落实。一是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根据考核结果同步落实相应的项目经费;二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三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单位,按每人次5-8元的标准支付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四是继续落实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提高边远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待遇,确保乡村医生安心在村卫生所为群众服务。
  今年省政府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多渠道补偿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立项挂牌办理”项目,我委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安排,通过督查、通报等方式,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认真总结泉州等地的做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边远村卫生所的相关政策,保障边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于加强边远村村医储备的问题
  2011年起,我省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在省教育厅和我委批准的招生计划内,全省7所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相继举办中专层次农村医学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学费全免。招生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学生毕业后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按规定到我省村卫生室执业。截至2015年,全省累计招生3062人,已有1000余人毕业,充实到乡村医生队伍。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5]163号),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人才培养,继续实施“村来村往”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政策,落实面向村卫生所的3年制中职免费农村医学专业培养计划,确保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工作落实到位。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本平
  联系电话:0591-833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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