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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38号

2011年8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县级妇幼卫生工作成果是全区整体妇幼工作的关键,实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目的是考量我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促进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妇幼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妇幼机构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当地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以带动全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区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全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考核目的
  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促进辖区内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卫生各项服务,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二、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营农牧场卫生院、牧区医院及下设的医疗服务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政府保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营农牧场卫生院、牧区医院及下设的医疗服务站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幼卫生项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项目政策支持情况;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县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等。
  (五)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及相关工作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剖宫产率、儿童系统管理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率等。

  四、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成立自治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为全区开展妇幼卫生绩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考核工作。
  (二)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本辖区所属县(市、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地(州、市)级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级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县(市、区)级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考核程序
  1.卫生部定期抽样考核
  卫生部定期组织对我区县(市、区)级妇幼保健工作的抽样考核。
  2.自治区内考核
  卫生厅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对1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一次抽样考核。地(州、市)级对所辖县(市、区)逐一考核,县级全面自评。
  (二)考核方法
  依照《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进行考核。考核方法详见附件3。
  (三)考核时间
  1.县(市、区)级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绩效考核工作。
  2.地(州、市)级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工作。
  3.自治区级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绩效考核工作。
  (四)考核结果上报和公布
  1.县(市、区)级卫生局每年将自评结果上报地(州、市)级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汇总本地区考核结果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和当地政府(行署)。自治区卫生厅将自治区级抽样考核结果和地(州、市)级考核结果上报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卫生部对我区考核时与自治区内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依据。
  2.卫生厅每年公布一次全区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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