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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综合验收期间处置医疗废物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1-03

发文字号

渝环[2015]3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3

颁发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综合验收期间处置医疗废物的批复

渝环[2015]364号

2015年11月3日

重庆宏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综合验收期间收集处置业务延期的请示》(宏锐环保文[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你公司运营的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已通过我局组织的环保验收,目前正在开展项目综合验收工作。为确保项目服务范围内黔江、酉阳、秀山和彭水等区县(自治县)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我局原则同意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在2016年5月8日前继续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规模为3吨/日。

  二、管理要求
  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转移医疗废物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医疗废物转移、贮存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同时,你公司应加快推进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能继续收集处置医疗废物。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你公司运营的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黔江区环保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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