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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5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0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1号

2008年2月25日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下发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材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由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填写,各省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总。本表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类,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报表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季度报表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5日前上报,年报于次年1月25日之前上报。

  二、季度报表填报《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卫统50表、51表、53-1表、53-2表、53-3表,其中卫统53-1表、53-2表、53-3表需要填写全部内容。补充填报“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内容调查表”,详见附件。

  三、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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