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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3

发文字号

浦卫计生[20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浦卫计生[2018]6号

2018年8月13日

各医疗机构,委直属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国家《指导意见》)、市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卫计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8]6号)等文件要求,满足群众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区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清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意义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是满足群众公共服务需求、支持母乳喂养、关心母婴健康、保障母婴权益、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以及助力上海卓越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卫生计生系统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服务性行业,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的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有助于改善就医环境,彰显卫生计生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行业文明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结合实际,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本通知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面向公众开放的母婴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医院、各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向服务对象开放的母婴设施(区所辖所属医疗机构应建母婴设施场所见附件1);母婴逗留数量较多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可以结合实际,多点配置母婴设施。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母婴逗留的实际情况,按需配置母婴设施。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可参照国家《指导意见》推荐的标准(附件2)。
  尚未设置母婴设施的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母婴设施配置工作。现有母婴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参照标准进行改造。
  (二)面向单位女职工开放的母婴设施。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参照工会组织倡导的“爱心妈咪小屋”创建要求,为女职工提供休息和集体哺乳室。

  三、明确要求,有序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一)落实任务时限。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共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完成所辖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第二阶段,全面推进(9月1日-11月中旬),各单位按照市、区关于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及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建设任务;第三阶段,检查评估(11月下旬-12月中旬),委相关处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母婴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并做好迎接市、区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督导评估准备。母婴设施建设将纳入各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二)落实责任分工。计生管理处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并做好督查、评估和统计工作;公卫处负责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并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健康促进单位评选条件;计财处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卫协协助做好民营医疗机构母婴设施的建设指导工作。各医疗机构和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负责本机构和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落实建设要求。母婴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特点,设在方便使用、空气流通的区域,尽量做到相对安静、温馨舒适,并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哺乳设施场所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婴设施场所要有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附件3),并严格落实有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
  (四)落实管理规定。设置母婴设施的医疗机构和单位,应当做好母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开放时间,并确保开放时间内提供相应服务;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按照相关场所卫生标准规范,及时对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安全检查和清洁消毒的工作记录,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新建母婴设施或者已有母婴设施点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填写《母婴设施建设信息表》(附件4)并上报卫计委计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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