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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5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17]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抚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5

颁发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7]68号

2017年7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抚州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017年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抚州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制定《抚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3.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
  4.制定《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市卫计委负责)
  5.制定《抚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6.制定《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7.制定《抚州市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8.制定《抚州市医改考评办法》(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9.制定《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7-2020年)》。(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10.编制《抚州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
  12.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
  13.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
  15.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
  16.制定在部分城市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市编办负责)
  17.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市食药监局负责)
  18.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市食药监局负责)
  19.制定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文件。(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共同牵头负责)
  20.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负责,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未明确时间表的,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后及时跟进。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21.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城市公立医院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和部分绩效工资、以及按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社保缴费,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补助率负担;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收入的10%由财政列入专项补助;落实对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防治和中医、妇产、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政策性亏损予以统筹保障。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卫生应急、防病救灾、国防动员、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必要的公共服务经费。对城市公立医院历史债务进行分类审核、认定,按照国家债务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医院化解债务。适时制订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办法、医疗卫生投入办法、清理化解城市公立医院债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2.优化市中心城区医疗资源配置。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新增一栋医疗大楼,弥补功能用房,力争一年半时间建成投入使用,并及时将老院区(除传染科外)整体搬迁。在老院区新建医院,人、财、物从零起步,定位为小综合、大专科。加快老院区门急诊医技大楼建设,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达到三级规模。市政府整体上收临川区管辖的抚州市中医院,包括人、财、物等,上收后的市属中医医院仍使用抚州市中医院名称。上收后按照三级中医院标准设定人员、科室。市属三级中医院的建设选址为江西中医药高专老校区,将现有的抚州市中医院和江西中医药高专的附属抚州市第一中医院进行资源整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3.加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建设。在2016年全面完成村级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 2017年着力推进全市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重点推进乡镇卫生院升级改造项目176个,其中异地新建项目62个,建设面积21万平方米,原址改扩建项目114个,建设面积18万平方米,预计建设资金7.8亿元。参照《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基本设备配置指导标准》,预计购置设备资金5亿元左右。通过以上举措,不断提升我市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此同时,积极推进“两院”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将卫生院和敬老院整合改造或建设。充分利用“两院”改造升级,在机制体制上,推进“两院”融合,使卫生院、敬老院朝医养结合去发展,实现医养结合遍布乡村,健全乡村卫生院和医疗体系的设备和康复功能。(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4.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分级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增长。(市卫计委负责)
  25.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医改办等单位《关于推进江西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30%,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市卫计委负责)
  26.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27.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28.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29.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市卫计委负责)
  30.督促所有县(区)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31.申报 1个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2.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品、卫生材料费及其占比。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3.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力争年内公立医院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服务的比例达到35%以上。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34.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35.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
  36.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7.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38.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9.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40.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城市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41.按国家部署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42.年内城市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以上,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计委负责)
  43.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市人社局、市保监协会负责)
  44.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卫计委、市扶贫移民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45.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46.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7.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订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48.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相关政策宣传贯彻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药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负责)
  49.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短缺药品定点生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50.利用好国家、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卫计委负责)
  51.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实行“两票制”。(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52.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卫计委负责)
  53.增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的数量,做好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54.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负责)
  55.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措施。(市卫计委负责)
  56.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57.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58.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市卫计委负责)
  59.探索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60.积极培养全科医生,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组织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6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62.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63.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市卫计委负责)
  64.逐步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5.继续推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6.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计委负责)
  67.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市、县医疗、医保、医药相关职能由一位领导分管并充分授权,从组织层面保障“三医联动”。(市医改办负责)
  68.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市、县(区)政府负责)
  69.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负责)
  70.做好医改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地推进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和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以及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终期考核评估。对深化医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医改办负责,并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确定配合部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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