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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字[2017]1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7]124号

2017年8月11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计委所属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为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式,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成效,经调研确定在我市卫生系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制试点,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导师制的涵义及作用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是一种新型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将自己的思维理念、相关知识、特殊技能和实践智慧等传承给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学生)的一个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导师既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又启迪学生思维方法,关注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职业发展等状况,全方位的引导和培养学生。
  导师制是一种新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导师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现代培训理念;有利于将导师的相关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完善人才培养知识结构;有利于增强学生对用人单位文化的理解和认同,提升对用人单位的信任感与忠诚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迅速成长,胜任工作;有利于提升导师自身的影响力、领导力及管理能力,为单位发展储备管理人才;有利于使导师和学生成为职业生涯道路上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人才的保留。

  二、导师条件
  导师应具备“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乐教育人的意愿,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疗(药、护、技)水平高,治疗病症成绩突出,或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水平和能力均为同行所公认。

  三、导师制试点
  在我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进行导师制工作试点,试点单位应制定《继续教育导师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导师制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岛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导师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人员。试点单位应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制试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导师办)及主任,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导师制工作日常事务,并确定办公电话。
  (二)导师推荐。试点单位应将《导师制方案》在单位进行公布和宣传,明确导师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经导师制领导小组集体推荐后,在试点单位公布名单并下发《聘书》,聘期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聘书》式样(附件1)由青岛市人社局统一监制。
  (三)项目确定。按照1名导师与不多于10名学生的比例进行双向选择,双方确定导师制项目及名称(每名导师只能负责一个项目),导师、学生和导师办主任三方签字确认,填写《导师制项目档案》(附件2),试点单位公布导师制项目信息(包括:导师制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导师及学生名单),《导师制项目档案》由试点单位导师办统一保管。
  导师选择学生应以新入职、转岗、进修或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四)项目实施。导师制项目原则上按年度实施,项目启动后,试点单位导师办应定期督导“导师授业解惑、学生求教研习、项目计划进展、取得阶段成效”等情况,并做好督查记录。
  (五)成效考核。导师制项目完成后,由试点单位导师办牵头,试点单位内设部门各派一人参加组成考核组,对导师制项目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一般、合格、优秀,其中优秀等次不多于10%,将考核结果记入《导师制项目档案》。为顺应年度职称申报对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需要,导师制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前三季度进行。
  考核内容主要是“思维理念、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工作提升、管理能力”等方面,详见导师制考核表(附件3)。

  四、导师制激励
  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导师制,将导师制项目考核结果作为认定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重要依据。
  根据导师制项目考核结果给予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一般等次,给予导师和学生分别登记1倍、0.5倍学时;
  合格等次,给予导师和学生分别登记2倍、1倍学时(学分);
  优秀等次,给予导师和学生分别登记倍3倍、1.5倍学时(学分)。
  每个导师制项目,每年给予导师、学生登记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90学时、45学时。

  五、导师制监管
  导师制试点单位主管部门(继教教育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导师制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检查,青岛市人社局(专技处)将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作为是否认定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依据。

  导师制试点工作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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