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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3]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区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3]109号

2013年9月1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2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80分,执行国家标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其他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5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0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39分。

  四、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4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34分。

  五、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75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六、本通知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是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锡伯族、达斡尔族、藏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

  七、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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