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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4

发文字号

皖药化械监测组[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4

颁发部门

安徽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皖药化械监测组[2015]2号

2015年3月4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保化[2011]476 号)和《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的要求,为切实抓好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报告数量和质量,提升监测工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使用化妆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各市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和人员结构,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构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不断扩大监测网点覆盖面,使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整体有序推进。

  根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交接暨监测试点工作启动会”会议精神,在国家确定21家哨点医院的基础上,我省将确定部分医疗机构作为省级哨点医院。请各市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推荐表》(见附件),推荐辖区内1~2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原则上为三级医院)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的遴选单位,并于2015年3月27日前将推荐表纸质版盖章后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中心联系人:葛文超、刘艳
  电话/传真:0551-63710458
  邮箱地址:anhui@ad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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