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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相关事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2-20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流通函[20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2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相关事宜的批复

黑食药监流通函[2013]3号

2013年2月20日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相关事宜的请示》(哈食药监呈[2013]3号)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你局提出的事宜批复如下。

  一、编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编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编号由汉字加英文字母、市(区)代号、发证年份及流水证号四个部分组成,各段之间用“-”连接。第1位为汉字“黑”,为黑龙江省简写;第2位为大写英文字母,用于区别零售形式,B表示零售连锁企业,D表示零售单体企业;第3、4、5、6位4个阿拉伯数字,代表市(地)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第7、8、9、10位4个阿拉伯数字,代表发证年份,第11、12、13、14为发证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例如:黑B-0451-2013XXXX为哈尔滨市一家零售连锁企业认证证书编号;黑D-0451-2013XXXX为哈尔滨市一家零售单体企业认证证书编号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领取
  你局可同国家局指定印刷机构直接联系购买证书事宜。

  三、GSP认证检查后公示、公告
  为加强政务公开,扩大社会监督,对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的零售企业,请在你局和省局网站公布,公示期限为10天。

  四、原省局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效期内变更
  按照省局《关于变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四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黑食药监法发[2012]283号)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工作已随认证工作一并交付你局承担,证书编号可暂不变,待下次认证后进行调整。

  为适应工作需要,省局将组织修订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相关制度、工作程序、申报指南及示范文本,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认证工作衔接。请你局按照要求,严格把握认证标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认证工作,要加大抽查比例,逐步实现逐一门店认证目标,切实保证认证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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