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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2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14]1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2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协作机制》的通知

青安监[2014]196号

2014年11月12日

各市、自治州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省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并完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协作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协作机制》如下。

  一、协作原则
  双方坚持按“信息互通、协调联动、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协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领导小组
  建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任组长, 两部门主管处室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
  (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信息通报制度,双方在第一时间通报事故相关信息。
  2.实现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相关信息资源共享。
  3.需向社会公布最新事故相关信息的,安全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相互沟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外发布。未经党委、政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公布事故相关信息。
  (三)有效开展技术协作
  1.双方互派专家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加强技术合作,调动各方积极性,双方开展定期会商、专家指导、预案衔接、科研协作等,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的科学、规范建设和有序、有效开展。
  3.双方技术支持机构: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协调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范士伟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颉学辉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副组长:马建明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副处长
  冯忠生  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副主任
  成 员:弋忠勇  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处处长
  郭显世  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一处处长
  郭 勇  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二处副处长
  毕玉华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
  李砚明  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
  李榆林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
  李 虹  省医疗紧急救援中心主任医师
  姬红蓉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联络员:肖积德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处调研员
  孙 晶  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副调研员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和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或方案。
  2.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及时互通工作信息。
  3.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事故综合协调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事故伤员救治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加强技术协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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