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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11-29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7〕41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晋江南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加沙1号中桥上游20米至下游5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由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二、晋江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浔美高架桥和玉兰大桥桥位上游20米至下游5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米范围陆域由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三、洛阳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洛阳江大桥上游20米至下游50米的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米范围陆域由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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