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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角膜移植技术和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6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6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首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角膜移植技术和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682号

2011年7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等3项医疗技术规范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0]897号)要求,卫生厅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全区首批申请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全区眼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现准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等33所医疗机构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相应的眼科医疗技术(附件1),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首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如出现人员等要素变更,必须及时向所属盟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暂停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评价后决定是否允许继续开展该诊疗项目。

  二、对因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达到相关要求而暂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项目的部分医疗机构(附件2),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完善,医疗机构整改结束后重新向自治区医师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整改完善情况报告。经复核验收后提出能否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的意见。整改完善期间暂停开展相应的眼科医疗技术项目。

  三、此次申请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医疗技术项目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准予开展相关眼科医疗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附件3),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相关申请。

  四、未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医疗技术项目,对不符合《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项目要求,擅自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自治区卫生厅将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定期组织专家,对申请或已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与评价。对不符合《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厅将不准许或注销其医疗机构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科目登记。
  首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到核发其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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