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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5

发文字号

内卫药字[2011]3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1]349号

2011年4月15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2010年底,自治区启动了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列入第二批试点范围的旗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10年12月27日前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内容是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目前,试点工作距自治区要求的最后启动时限已经过去将近4个月的时间。为了解我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请上述各盟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情况、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情况、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机构编制核定、人员聘用与分流、收入与支出核定、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进展情况、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与社会(群众、医务人员)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今后工作建议等。同时,填报本文附件所列各表,与工作总结一起,于2011年4月28日前报送卫生厅药政处(纸质文件与电子材料同时报送)。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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