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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3

发文字号

内卫办字[2007]6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内卫办字[2007]682号

2007年12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开展,认真落实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要求,根据各地“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创建“平安医院”是国家组织实施的解决当前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激化、医疗秩序欠佳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全区卫生重点工作之一。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也是自治区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发展自治区六十年建设成果意义重大。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视角出发,对“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从工作上行动起来。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综治办、宣传部、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7]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平安医院”创建组织,研究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与其他卫生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力争抓出成效。

  三、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各地各医疗机构要立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探索建立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优化诊疗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要着重抓好建立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地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深入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
  “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是需要多部门协同的重要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创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重视“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和引导广大患者正确面对医疗服务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殊性,广泛宣传报道“平安医院”创建的意义和各项工作举措。

  五、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要求,把创建“平安医院”作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加强医院治安、树立行业形象等各项工作的重要抓手,把“平安医院”创建与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等专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改善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的各项举措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医疗行业职业德道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要求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平安医院”创建,全面提升医院管理水平。要全面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大力开展医院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各类专项活动,切实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有效开展医患沟通工作,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积极探索“平安医院”创建的长效机制,把我区的“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推上新的台阶。
  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提出的创建标准,积极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并将开展创建平安医院工作总结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卫生厅办公室。

  联 系 人:白云英
  联系电话:0471-694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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