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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09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发[20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7]3号

2017年2月9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7]5号),对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本市对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附件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4家医改试点医院统一按该附件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次

项  目类  别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级医院1613
三级医院2216
专家门诊诊查费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2413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3213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3016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3816
急诊诊查费二级医院1714
三级医院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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