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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贯彻落实总局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1

发文字号

襄食药监办文[20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襄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1

颁发部门

湖北省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贯彻落实总局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襄食药监办文[2016]9号

2016年5月11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总局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6]5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迅速向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传达有关要求,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督促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对照整治重点认真自查,鼓励企业主动交代,及时整改。

  二、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省局通知和总局公告要求的内容、起止时间进行自查。自查与整改报告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襄州区药品批发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一式2份)由当地县局审核,并统一填报《药品批发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鄂食药监文[2016]58号附件2),于5月31日前报送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市区药品批发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一式份)直接报市局审核,联系人:徐小罗,邮箱:450137268@qq.com ,联系电话:3510106。

  三、针对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局将组织跨县(市、区)异地交叉检查,时间自6月1日至8月15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药品批发企业要抓好自查整改,并做好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准备。要通过集中整治,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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