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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为我市美沙酮口服液配制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5]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为我市美沙酮口服液配制单位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5]118号

2005年3月9日

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你公司为我市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美沙酮口服液定点配制单位。
  请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美沙酮口服液定点配制单位的基本条件》做好筹备工作。筹建完成后,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配制美沙酮口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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