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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6

发文字号

甘卫法监发[2007]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6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7〕102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解决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规范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省卫生厅制定了2007年全省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方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食品卫生
  1.餐饮业
  (1)工作目标:通过查处餐饮业在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使餐饮业在原料方面存在的卫生问题有根本好转。
  (2)重点内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不按规定索证,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重复使用废弃油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3)时间安排: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在5月份进行,5月30日前按附表1上报总结材料。第二阶段在 8月份进行,9月20日前上报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该项整治活动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采取集中行动的方式,对辖区内大型餐饮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中小型餐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2.农村地区食品卫生
  (1)工作目标:通过取缔无证经营者、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食品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2)重点内容:取缔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农家乐”等食品经营者;查处生产经营“三无”食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生产地点、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尤其是儿童食品。
  (3)时间安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8月份进行,9月20日前按附表2上报材料。第二阶段在2008年1月份进行,2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该项整治活动以县、区为单位,重点整治农村乡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个县区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和2个“农家乐”相对集中的乡镇。
  3.保健食品
  (1)工作目标: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健康。
  (2)重点内容: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成分(如药品、普通食品添加“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的中草药)、标识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以及伪造和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3)时间安排:在10月份进行,11月20日前按附表3、6上报总结材料。
  (4)数量和范围:每个县、区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零售商场、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不少于10个。
  (二)化妆品卫生
  1.工作目标:对化妆品批发市场或零售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单位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2.重点内容:核查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查检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有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追溯查源。
  3.时间安排:在9月份进行,10月20日前按附表4、6上报总结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每个县、区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少于20家,化妆品不少于100种,其中,化妆品批发市场或专卖店不少于5家。
  (三)消毒产品卫生
  1.工作目标:对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商店)等单位经营使用的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规范上述单位经营和使用消毒产品的行为。
  2.重点内容: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重点整治皮肤粘膜用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疗效等违规行为。
  3.时间安排:在9月份进行,在10月20日前按附表5、6上报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各县、区分别检查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等不少于5种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专业骨干、保障交通工具和经费,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地实施好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进行抽查,根据各地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主要评价指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将向当地政府专门下发督查通知书,重新开展此项工作,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二)大力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作为当前食品卫生监管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扩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覆盖面。今年要对餐饮业和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食品、蜜饯、冷饮、饮料、糕点、肉及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要主动与大众媒体配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同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请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本级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按附表7要求,于5月30日前通过电子电子信箱报省卫生厅汇总,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重视大案要案查处和信息通报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跨省的违法案件,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协查。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条件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请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将违法案例及查处情况(包括电子版和文字版),于每月底前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每个案例报送的内容格式为信息来源、对违法事实的具体描述(包括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法产品的数量和影响范围)、负责调查的单位和处理结果。必要时可报送有关反映案例的照片。
  (五)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请各地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与相应的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文字版,格式见附表1-6)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从甘肃省卫生厅网站(www.gsws.gov.cn)下载。
  各地对发现的大案要案和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法监处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联系(见附表8)。

  附件:甘卫法监发07-102号(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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