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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对象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字号

沪卫计基层[2015]0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对象范围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5]042号

2015年12月30日

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精神,2016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居民医保并轨,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继续做好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根据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原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本市户籍郊区居民”调整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请有关区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部门继续做好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信息报送、经费拨付等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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