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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1]3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1]378号

2011年8月5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加速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步伐,确保实现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提出的“年底前,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覆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市覆盖”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职业病防护机构是有效实施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力量。尽快完善覆盖我省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是保障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行署)卫生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速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当作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推进职业病防治防治机构建设。
  各市(行署)卫生局,要认真研究并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黑卫监督函[2010]87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本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可借助公立综合医疗机构的技术优势,分别设置独立的市、县级职业病防治院(所),可在现有的综合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所)的牌子,待有条件时改建为职业病防治院(所)。可尝试采取一个机构、一个法人,两块牌子的模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只有独立存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才能保证职业危害健康教育、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等项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一体的工作模式,方便广大劳动者。

  三、积极申报,加强指导。
  (一)目前与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覆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市覆盖”工作目标存在差距的市(行署)卫生局,要尽快确定一家医疗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督促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资质申报工作。
  (二)各市(行署)卫生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申报工作的指导,拟申报资质的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人员和相关管理内容要初步符合《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条件》规定的基本内容,申报的项目至少要能够开展粉尘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可申报技术成熟的职业卫生服务项目。

  四、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资质申报工作。同时,各地要组织专家做好资质申报的业务指导和初审工作。要列出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推进表,在年底前抓紧设置,不断提高辖区职业健康体检覆盖率。
  (二)各市(行署)卫生局,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将本辖区符合申报要求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上报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审查,10月15日至月10月30日,为书面材料审查时间,11月1日至12月末为省卫生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系人:杨庆林、孙庆祥
  电话:0451-53623733
  邮箱:spzx8819@126.com

  附件: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

  市(地)名 称   县(区)名称   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备 注 (未设置原因、目前筹备情况及拟设置时间)
         
         
         
         
         
         
         
         
         
         


  注:
  1.★机构类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职防机构、企业机构、其他。
  2.请列出辖区所有县名称及已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若该市/县无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请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及目前筹备情况及拟设置的时间。
  3.此表于2011年9月1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联系人:曹薇薇,电话:0451-85971182.邮箱:fjc@hljwst.gov.cn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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