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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1-04-01

发文字号

桂价医函[2011]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桂价医函[2011]96号

2011年4月1日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杀菌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收费的请示》(桂医大一附院报[2010]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有效降低医疗机构在开展超声检查过程中潜在的交叉感染风险,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同意你院在开展超声检查,特别是介入和腔内超声检查时,使用消毒杀菌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杀菌型医用超声耦剂将作为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附件中编码“22”“超声检查”之下相关项目的“除外内容”。

  二、消毒杀菌型医用超声耦合剂的使用,必须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同时,医疗机构必须确保患者选择传统的、不另行加价的医用耦合剂的权利。

  三、你院要在收费地点和药房公示项目和价格,并告知患者自主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如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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