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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8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5]50号

2005年3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最近,个别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导致患儿臀肌挛缩。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管理,保证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3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于近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青霉素注射溶媒的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于继续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医疗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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