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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等待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2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7]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等待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73号

2007年12月12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个人基本医疗,现就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等待期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中断缴费情形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城镇个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个人在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城镇个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参保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五、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等待期原因本年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六、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调整为“上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

  七、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情形,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做相应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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