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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蛹虫草菌粉胶囊等6个违规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蛹虫草菌粉胶囊等6个违规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2007年11月19日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1条规定,现决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蛹虫草菌粉胶囊(生产企业: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分公司,国药准字Z20030035)、注射用抗乙型肝炎转移因子(生产企业: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S10980005)、泌尿宁胶囊(生产企业: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50306)、通络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B20020266)、肺宁胶囊(生产企业: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60118)和肾宁散胶囊(生产企业:开封大宋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1021077)等6个药品违法广告,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即日起对上述6个药品一律采取暂停在全疆范围内的销售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药品广告更正标准》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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