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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基层转诊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6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6]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基层转诊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6]53号

2016年11月16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引导基层首诊,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新秩序,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医改发[2015]4号)要求和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会精神,现就逐级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开放大型医疗机构专家号源,开展基层转诊预约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转诊预约通道
  依托我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预约平台”,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NJ3T635WMFVGC53PMNYXN/),建立全省统一的转诊预约通道(以下简称“转诊预约通道”),将城市大型医疗机构专家号源向提供首诊和签约服务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等提前优先开放,通过基层家庭医生等预约转诊,使经过基层首诊、明确需要上级医院专家进一步诊治的签约患者等能优先、便捷地享受到专家诊疗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核心地位,逐步赋予家庭医生充足可调配的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依从度,进一步引导群众形成基层首诊的就诊习惯,加快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统一转诊预约规则
  (一)开放资源
  预约平台转诊预约通道提前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开放预约的城市大型医疗机构专家门诊号源,分为一般专家号源和特殊专家号源。特殊专家原则上是指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或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由各有关医疗机构通过排班系统自行设定。
  连线省预约平台的城市大医院(各二、三级医院)需将一般专家、特殊专家各不低于20%的号源投放至转诊预约通道。凡一般诊察费按专家门诊标准收取的专家,其号源均统计在内。随着分级诊疗工作的逐步深入实施,投放号源比例将做到同步增加。
  (二)开放对象
  一般专家号源的转诊预约权限提供给开展签约服务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已在我委“全省家庭医生服务资源管理系统”注册的家庭医生为患者进行转诊预约。
  特殊专家号源的转诊预约权限主要提供给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确定的具有转诊预约资格的医师为患者进行转诊预约。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内会诊制度的条件下,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家庭医生也可申请使用特殊专家号源。
  (三)开放时间
  转诊预约通道向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优先开放预约的周期为14天。原预约周期超过14天的医院,需按第(一)条规定保留不少于20%的专家号源用于转诊预约通道;原预约周期低于14天的医院,应提前14天向转诊预约通道提供专家号源。对转诊预约通道在预约周期第8天剩余未用号源,在保持向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开放的同时,进一步向社会开放。
  (四)转诊预约操作
  我委通过“家庭医生服务资源管理系统”为开展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开通相应转诊预约权限,并发放用户名和密码。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确定本单位具备转诊预约权限的医师信息,由我委审核确认后发放用户名和密码。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家庭医生使用我委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可按权限为患者预约所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院)一般专家号源。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具备转诊预约权限的医师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使用我委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为患者预约省内各三级医疗机构一般专家号源和特殊专家号源。
  (五)转诊预约取号
  转诊预约实行实名制预约。转诊预约患者须向转诊预约医师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限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同胞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预约成功后,转诊预约通道将保存转诊预约医生的基本信息和患者转诊预约信息,生成《转诊预约单》,并向《转诊预约单》中患者和转诊医生手机发送成功预约提示。患者根据短信提示,在医院规定的取号时间前,前往指定窗口,凭预约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挂号,未能在规定时间到医院指定窗口完成挂号者,原则上预约自动作废。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挂号的,医院可视情安排当日就诊。
  (六)改号退号
  已成功转诊预约的订单不可更改。如无法按时就诊,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更改,患者需自行在预约的门诊开诊前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取消预约订单,否则视为违约。对于签约服务对象,可通过实施转诊预约的签约家庭医生取消订单。取消订单每月不超过2次。
  (七)违约管理
  成功转诊预约的患者在未办理预约取消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间至医院挂号就诊,视为违约。3个月内累计违约3次将被列入违约名单,此后3个月内,任何医院将不再为该患者提供转诊预约服务,患者也无法通过省、市、医院预约平台进行预约。违约名单由接受预约的医院按季度向省、市预约平台推送。违约记录6个月后自动注销。
  (八)转诊预约限制
  基层医生为签约患者等提供转诊预约服务,应同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转诊预约需遵循以下规则: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家医院当天预约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家医院同一科室当天的预约次数不能超过1次;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家医院当月预约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10次。预约限制条件视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九)信息维护管理
  各医院要加强医院基本信息及专科、专家基本信息、排班信息、号源信息、停诊信息、替诊信息等维护,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应提前14天进行变更和调整;医师停诊、替诊信息发布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医师坐诊时间前的24小时。对于医师坐诊时间前的24小时以内发生的停诊、替诊,不能及时通知到相关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全力以赴做好与现场患者的沟通和补救工作,避免医患纠纷。
  已建转诊预约通道的市平台、医院自建平台,需与省预约平台转诊预约通道实现数据共享,确保转诊预约信息同步。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6年10月-12月:省预约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转诊预约通道;连线省预约平台的各二、三级医院根据转诊预约规则对原有的医院基本信息、各专科信息、专家基本信息、排班信息、号源信息等进行调整完善,并向平台提交《二、三级医院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本单位签约家庭医生信息在“家庭医生服务资源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完成本单位转诊预约医师信息确认及提交工作,确定的转诊预约医师需具备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2017年1月-3月:已建立转诊预约通道、开展转诊预约服务的市、县(市、区)平台及医院自建平台完成与省预约平台转诊预约通道的对接工作,实现数据共享;省预约平台通过“家庭医生服务资源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确定具备转诊预约权限的医师名单,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分发至各有关医疗机构。
  (三)2017年4月-6月:完成转诊预约通道使用各项准备工作,启用转诊预约通道。

  四、转诊预约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基层转诊预约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内部考核机制,确保转诊预约工作持续、健康运行。
  (一)明确任务,合理分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明确具体职责与任务分工,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照时序进度圆满完成。各医疗机构要明确职能部门、专人负责转诊预约工作,确保与转诊预约通道的各项对接、基本信息的维护、转诊预约医师信息确认等工作顺利完成。
  (二)完善制度,加强落实。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转诊预约相关制度和流程,为转诊预约患者开辟绿色通道,切实落实转诊预约患者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逐步引导群众形成基层首诊的就医习惯。同时,在转诊预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恢复期或康复期患者的下转工作,首选下转单位原则上为提交转诊预约信息的基层医疗机构或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三)严格管理,加强指导。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所有转诊预约账号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具有转诊预约权限的医师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每一位转诊预约患者符合《江苏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让真正有需求的患者得到便利和实惠,确保转诊预约服务公平、公正与公开,坚决杜绝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炒号”等不规范行为,如发生“炒号”等不规范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我委将定期梳理转诊预约患者的转诊信息,对于为不符合《管理规范》的患者实施转诊预约服务的医师,取消其转诊预约权限,并通报相关医疗机构。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强转诊预约服务宣传,引导群众形成基层首诊的就诊习惯,进一步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新秩序。在院内,各医疗机构可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橱窗、电子显示屏、电视宣教等形式宣传转诊预约的意义和优势,公布转诊预约的途径、流程、违约处理等规则,引导、指导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首诊或转诊。

  省预约平台为13个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管账号(见附件2),各地可通过此账号及时掌握本地转诊预约工作开展情况,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分级诊疗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委将把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医院评审、重点专科评审、综合目标考核等范围加强考核,大力推进。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以不断完善转诊预约程序、规则,确保转诊预约工作常态运转。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025-83620813;省预约平台转诊预约通道联系人:杨光,联系电话:18610025427。

  附件2: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账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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