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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年版)》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8]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对《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年版)》补充说明的通知

浦卫计[2018]36号

2018年6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及申办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浦卫计[2018]11号)要求,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支持和鼓励优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现对有关条文作补充说明。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设置不作地点、距离和类别等规划限制:

  一、床位规模达到200张床及以上的医院;

  二、除医院外,业务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担任国家学术专业组织常务理事(含)以上职务或省(市)学术专业组织副主委(含)以上职务的非在职高级专家(团队)举办医疗机构的;

  四、在境内外有相当知名度的医疗集团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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