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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3

发文字号

陕人口党组发[2009]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3

颁发部门

中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党组

正文内容

中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人口党组发[2009]43号

2009年10月13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计生协: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委借调人员管理工作,规范被借调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促进全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省计生协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和省计生协在编人员中选择业务素质高、奉公守法、身体健康的人员暂借协助从事工作。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机关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第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省计生协借调人员实行统一审批、管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借调人员。借调程序为:
  1、填写《借调人员申请表》。借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征得被借调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考察并填写《借调人员申请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办理借调审批、备案手续,并向借调单位发借调函。
  2、审批。借调半年以内的,由处室或单位提请委分管领导审阅签批;借调半年以上由委主要领导签批。
  3、借调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借调,应报委党组同意后按借调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五条 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借调单位负责,并向其原单位通报、反馈工作表现。
  1、借调时间半年以内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并征询借调单位的意见;借调半年以上者,年度考核在所借调单位进行并通报原单位。
  2、借调期满时,借调单位应向借调人员出具书面鉴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委人事处签署意见,反馈给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作为其借调期间的主要表现依据。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前,应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借调处室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第六条 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其晋职、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及福利待遇等由原所在单位按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按借入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有关规定在借调单位报销。

  第七条 凡未按本办法擅自借调人员或对借调人员疏于管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现有借调人员,如需继续借调,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借调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借调人员申请表

借调单位 
借调时间 
借调事由 
拟安排岗位 
借调人员情况姓名 性别 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职务 原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全日制毕业院校及专业在职毕业院校及专业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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