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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将眉山市人民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1-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31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将眉山市人民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管理的公告

2018年1月31日

  根据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7]117号)文件要求,经医院自愿申请,市、区医保局审核,市人社局批准,同意将眉山市人民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管理,现予以公告。请参保患者根据病情诊治所需临床专业在眉山市范围内选择定点医院。

  眉山市人民医院、眉山市中医医院、眉山肿瘤医院、眉山心脑血管医院、彭山区人民医院、彭山区中医医院、仁寿县人民医院、仁寿县中医医院、洪雅县人民医院、洪雅县中医医院、丹棱县人民医院、青神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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