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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26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医药行业协会、各重点医药工业、商业企业: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家《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提高我省医药行业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数据的完整,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更好的服务于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我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
  医药行业统计是医药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对于各级政府加强医药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服务,制定和组织实施医药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紧急生产和调用,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今年开始,医药企业参加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所涉及到的企业行业排序情况将以医药行业统计数据为准。全省各医药工业、商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医药统计工作的认识,对医药统计工作给予认真对待,强化医药统计职责,明确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按国家工信部要求顺利开展。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服务、对产业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起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引导督促辖区内医药企业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对辖区内应报和实报企业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断帮助企业提高医药行业统计报表质量和依靠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统计数据的能力水平,切实把医药统计工作当成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二、医药行业统计职责分工
  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是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进行的,全国的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由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医药统计年报的汇总编制和定期报表的汇总工作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承担。
  我省的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负责,省医药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我省医药行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催报、审核汇总、编制、数据分析及预警、预测工作,各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在区域医药行业统计工作。
  省内各医药工业、商业企业负责按照《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要求,上报本企业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工作。

  三、医药行业统计范围及上报方式
  医药行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辖区内全部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要保证规模以上企业入统,包括医药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及拥有独家、特色产品的企业,医药商业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医药商业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医药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等所有报表均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由企业直接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上报企业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网上直报数据的同时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把本企业的产品报表发送给省医药行业协会统计信息部备份,供审核用,省医药协会接受报表的电子邮箱为:hebyyhh2006@126.com 传真电话:0311-87080918。

  四、认真落实医药统计制度,规范医药统计数据
  为保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医药工业、商业企业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工信部《医药行业统计制度》,按统计报表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拒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维护统计制度的严肃性。
  省医药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把握行业运行脉搏,充分发挥协会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实际的优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以此带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促进我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各级政府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行业统计系统自上而下必须加强统计数据保密意识,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任何个体数据不得公开,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希望各设区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省内医药工业、商业企业开展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时主动与我厅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消费品工业处联系电话:0311-87908717,
  传真:0311-8790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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