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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0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5]70号

2005年6月20日

各盟市卫生局: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2004年肺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面向广大乡、村医生设立了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为落实该项措施,做好农村牧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督导、治疗等管理工作,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规范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督导管理程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一并贯彻执行,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发放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是一项激励乡、村医生参与肺结核病人发现、报告、督导管理、促进对肺结核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督导化疗(DOTS)的重要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补助费发放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组织,严格管理,定期对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督查。

  二、自治区和各盟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发放工作的技术指导,并结合项目督导工作对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发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旗县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及经费管理程序发放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发放制度要健全,记录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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