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医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9-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中医办学资格评估制度,保障中医教育的正常秩序。申请开办中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受外国留学生和研修生。”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展涉外中医药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删去第三十七条中“会同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一句。

  五、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