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扶贫办、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2016]30号
2016年7月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发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有关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武汉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武汉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武发[2015]8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扶贫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为重点,切实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合力,确保到2018年实现全市扶贫对象就医便利、看得好病、看得起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坚持保基本保大病,有效整合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政策,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强化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市、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责,确保各项救治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资源整合,精准发力。
坚持精准扶贫,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区;加大救助力度,保障政策向扶贫对象倾斜;优化保障程序,实现费用报销便捷。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扶贫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到2018年底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区、街道(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达到三级医疗机构、“四化”乡镇卫生院和“五化”村卫生室标准。
(二)扶贫对象新农合参合率100%,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
(三)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20%,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各段赔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赔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四)实行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降低扶贫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五)提高一般疾病中的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的门诊救助及住院救助标准。
四、统筹推进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一)扶贫对象认定与管理。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包括: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进入全国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88500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纳入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二)政策措施。
1.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区级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蔡甸、江夏、黄陂、新洲4个新城区各建好1所区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1所妇幼保健院。区外转诊率控制在10%以内,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区。加强急救能力建设,严防因急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伤残或死亡。
(2)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力推进贫困街道(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8年全部创建为“四化”乡镇卫生院。积极推进贫困村卫生室“五化”建设,到2018年每个贫困村都有1所“五化”村卫生室或中心村卫生室。
(3)扎实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扶贫对象与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关系,签约率达到100%,到2016年底每个贫困家庭都拥有1名签约乡村医生。签约医生对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重型精神病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实施免费健康管理项目。乡镇卫生院每年为扶贫对象进行1次免费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建立完善健康档案。督促贫困儿童按期接种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8%以上。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其他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提高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新农合报销水平。提高门诊慢性病和重症疾病新农合报销水平,报销比例不低于60%,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2)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水平。扶贫对象新农合住院免起付线,在区内及经转诊批准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0%。
3.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优惠政策。
扶贫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降低20%,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年度赔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2016年,扶贫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降为9600元,年内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96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5%。
4.实行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按扶贫对象人均15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出资,为扶贫对象按年度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政策、统一资金使用。对年度内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达3500元(含)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比例通过招标确定。
5.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对属于医保政策范围的自付费用,按下列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1)门诊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扶贫对象,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扶贫对象,按照10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2)住院救助。一般疾病患者,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6万元(含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费用)。重特大疾病患者,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含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费用)。
(三)保障资金筹集。
1.扶贫对象免费体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
2.扶贫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代缴。
3.新农合基金按照现有筹资途径,由个人及各级财政补助共同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拨,个人不另行缴费。
4.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费由区财政支付,个人不另行缴费。
5.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卫生计生、扶贫、民政、财政等部门管理协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强化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增强保障合力。各区相关部门要承担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全面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认真落实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保障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扶贫部门负责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民政部门负责按有关授权核查的规定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确认为低收入扶贫对象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各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落实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
(三)落实督办检查。市、区要将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区、相关部门向全社会公开医疗保障精准扶贫政策,建立举报箱和设置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将新农合医疗卡他用,或利用卡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资格。对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补助资金,除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收回补助资金外,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要制作“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明白卡”,发放至辖区全部医疗保障扶贫对象,提高扶贫对象政策知晓率。要广泛宣传医疗保障扶贫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相关政策,引导扶贫对象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