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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8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1]3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1]330号

2011年4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44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试点工作信息的沟通和交流,紧密跟踪、及时准确掌握各盟市公立医院改革、各旗县级医院(包括旗县人民医院和蒙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旗县医院能力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为指导各地工作、总结做法经验、完善改革思路和措施、推进改革工作提供支持。

  二、报送内容
  1.定期报送内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旗县医院综合改革、旗县医院能力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重要活动;本地区出台的重要文件、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重大活动,如会议、培训、调研、督导等;与公立医院改革有关的重要数据和其他情况;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等。以上内容形成综合报告,由各盟市卫生局统一汇总后,每月上报一次,重要内容可以作为附件报送。
  2.专项报送内容。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取得的重要进展,改革中形成的典型案例、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等,形成专项报告随时报送。

  三、报送时间
  各盟市卫生局,试点城市卫生局及试点旗县卫生局每月报送一次工作信息。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以前。此项工作从2011年5月起开始执行。

  四、具体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报送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保障条件,切实抓好落实。
  2.各地要加强对信息采集、汇总、整理、报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安排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月报信息的采集、汇总和报送。信息联络员的相关信息请各盟市卫生局统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卫生厅医管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信息原则上由各盟市卫生局审核后,报送卫生厅医管处。
  4.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文字简洁、精炼,篇幅适当。

  五、工作考核
  各盟市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数量、质量和采编情况,将做为考核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的指标之一。

  联 系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6946623(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y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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