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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18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5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562号

2007年10月18日

  各盟市卫生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各相关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拟定于2007年11月上旬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内容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医师宣言倡议书》,并选举产生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现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讨论通过的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根据会员的组织发展情况、医学科技人员分布情况及系统代表性,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民主协商,统筹安排。

  二、推选条件
  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248人,理事会由93名理事组成(含在代表名额内),请按照分配名额和条件要求组织推选。
  (一)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3、刻苦钻研业务,专业技术精湛,具有探索创新精神,在医疗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曾多次受到单位表彰和奖励;
  4、热爱协会工作,能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活动;
  5、从事医学科技管理的优秀工作者。
  (二)理事候选人条件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政治素质,致力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业务技术精湛,医德医风高尚,管理经验丰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活动,年龄不超过60岁的在职在岗医疗工作者。

  三、其他事宜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和推荐表,要求做到内容详实、文字简练,主要事迹突出。
  2、请各地务必于 10月25日前将推选材料传真至大会筹委会,并同时寄送原件。

  联 系 人:刘 冰、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4821(传真)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0号楼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
  邮 编:010055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2、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3、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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